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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5 條
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,不予限制。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
紀律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45 條
 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,不予限制。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