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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
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「集會」,指左列集會而言:
一、級會: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。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
    目。
二、工作檢討會: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。討論作業之得失,作業技術
    心得之交換,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。
三、生活檢討會: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。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、娛樂、
    飲食、起居事項,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。
前項集會之時間、地點、方式,應由教化、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
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44 條
 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「集會」,指左列集會而言:
  一、級會: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。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目。
  二、工作檢討會: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。討論作業之得失,作業技術心得之交換,工
                  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。
  三、生活檢討會: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。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、娛樂、飲食、起居事項
                  ,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。
  前項集會之時間、地點、方式,應由教化、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