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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
(刪除)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43 條
  教化結果有左列事項之一者,對一般受刑人得增給成績分數零.五至一.三分,對少年受
  刑人得增給一至一.七分。
  一、教育教誨考試成績特優,列為全監第一名者。
  二、行狀特優,有具體事實足資表率者。
  三、對於監獄秩序之維持,或防止受刑人脫逃有特殊貢獻者。
  四、有足供獄政參考價值之著作者。
  同一月內增給教化結果成績分數,一般受刑人不得超過一.三分。少年受刑人不得超過一
  .七分。
 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,應由管教小組簽報,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