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
對於編級及進級受刑人,應施以個別教誨,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
項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41 條
  對於編級及進級受刑人,應施以個別教誨,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