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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
(刪除)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40 條
  一般受刑人作業成績分數,得依左列標準增給:
  一、作業技術優良,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之輔助,而有相當貢獻者,增給作業分數零.七
      至一.三分。
  二、對作業器械或設備之修護,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,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.七至
      一.三分。
  三、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,經採用獲得具體效果者,增給作業成績
      分數零.七分。
  四、對作業成品樣本或圖案設計精良足資利用者,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.七分。
  五、作業成績特殊優良,足以增進監獄榮譽者,增給作業成績分數零.七分。
  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不得超過一.三分。少年受刑人依前項標準增給分數者,均不得超
  過一分,同一月內增給作業分數亦同。
  依第一項標準增給分數者,應由管教小組簽報,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