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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
調查時應按部頒各項調查表所載事項詳細記戴,不得遺漏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4 條
調查時應按部頒各項調查表所載事項詳細記載,不得遺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