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
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:
一、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 (工作數量) 為課程時,其每日成績
    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:
 (一) 課程超過者四分。
 (二) 課程終結者三‧五分。
 (三) 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。
 (四) 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‧五分。
 (五) 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。
 (六)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。
 (七)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。
二、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,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:
 (一) 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。
 (二) 按時完工者三‧五分。
 (三) 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。
 (四) 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‧五分。
 (五) 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。
 (六) 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。
 (七) 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。
三、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 (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) ,參酌其勤
    惰記分。
四、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,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37 條
 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:
  一、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(工作數量)為課程時,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
      記分:
  (一)課程超過者四分。
  (二)課程終結者三.五分。
  (三)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。
  (四)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.五分。
  (五)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。
  (六)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。
  (七)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。
  二、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,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:
  (一)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。
  (二)按時完工者三.五分。
  (三)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。
  (四)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.五分。
  (五)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。
  (六)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二.五分。
  (七)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。
  三、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(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),參酌其勤惰記分。
  四、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,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