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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
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「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」,指受刑
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,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35 條
 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「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」,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
  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,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