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「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」,指受刑 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,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。
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「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,應即使其作業」,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 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,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