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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懲罰之受刑人,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: 一、訓誡者,每次零.五分。 二、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,每次零點五分。 三、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,每日零.五分。 四、停止購買物品者,每次一分。 五、減少勞作金者,每次一分。 六、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,每日零.五分。 七、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,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。 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,不予扣減。受二種以上處分時,合併扣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