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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
(刪除)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34 條
  受懲罰之受刑人,依左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成績分數:
  一、訓誡者,每次零.五分。
  二、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,每次零點五分。
  三、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,每日零.五分。
  四、停止購買物品者,每次一分。
  五、減少勞作金者,每次一分。
  六、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者,每日零.五分。
  七、依本條例之規定留級者,其留級期間每月扣三分。
  應減分數如在既得分數中無可扣減時,不予扣減。受二種以上處分時,合併扣減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