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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
(刪除)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33 條
  受刑人操行成績增給分數之標準如次:
  一、救護人命或補獲脫逃或協助補獲脫逃者,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。
  二、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疾病流行時擔任緊急事務著有勞積者,得增給操行成績分數至一分
      。
  同一月內增給之操行成績分數,不得超過一.五分。依第一項標準增給之分數,應經管教
  小組簽報,並經監務委員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