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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
教化科應將合於縮短刑期受刑人之資料,交由總務科製作縮短刑期名冊二
份,一份報部,一份附卷,並辦理名籍登記。
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,應備置紀錄總表,其表式另訂之。
前項紀錄總表應裝訂於身分簿內之首頁,由辦理名籍人員按月依表式逐欄
登記,不得遺漏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30 條
  教化科應將合於縮短刑期受刑人之資料,交由總務科製作縮短刑期名冊二份,一份報部,
  一份附卷,並辦理名籍登記。
 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,應備置紀錄總表,其表式另訂之。
  前項紀錄總表應裝訂於身分簿內之首頁,由辦理名籍人員按月依表式逐欄登記,不得遺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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