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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
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,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,於二個
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,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。其調查內
容有增減變更時,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登記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3 條
  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,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,於二個月內完成各項調
  查事項,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。其調查內容有增減變更時,由調查分類科
  通知總務科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