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,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,於二個 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,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。其調查內 容有增減變更時,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登記。
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,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,於二個月內完成各項調 查事項,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。其調查內容有增減變更時,由調查分類科 通知總務科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