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
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,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,連同監務
委員會之決議紀錄,報請法務部核備。
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9 條
 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,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,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
  錄,報請法務部核備。
 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