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,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,連同監務 委員會之決議紀錄,報請法務部核備。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。
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,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,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 錄,報請法務部核備。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