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,每執行一個月,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 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,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。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,不得辦理縮短刑期。
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,每執行一個月,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所定縮短刑期 日數,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。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,不得辦理縮短刑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