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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 條
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,每執行一個月,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
一所定縮短刑期日數,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。
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,不得辦理縮短刑期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8 條
  辦理受刑人縮短刑期依月曆計算,每執行一個月,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所定縮短刑期
  日數,分別縮短各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期。
  殘餘刑期不滿一個月者,不得辦理縮短刑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