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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
監獄應選擇適當環境與設備較為完善之監房,以供一、二級受刑人獨居或
雜居之用。
一級受刑人住室得不加鎖,不加監視,但管理人員對其言行應注意考核,
並予紀錄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7 條
  監獄應選擇適當環境與設備較為完善之監房,以供一、二級受刑人獨居或雜居之用。
  一級受刑人住室得不加鎖,不加監視,但管理人員對其言行應注意考核,並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