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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
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,並應備置左列文書,分別裝訂,以備查
閱。
一、審查會議紀錄。
二、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。
三、作業課程表。
四、受刑人入監調查表。
五、編級名冊。
六、進級名冊。
七、不編級名冊。
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,應由該管人員攜帶前項有關文書隨時記載,以便
彙製總表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6 條
  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,並應備置左列文書,分別裝訂,以備查閱。
  一、審查會議紀錄。
  二、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。
  三、作業課程表。
  四、受刑人入監調查表。
  五、編級名冊。
  六、進級名冊。
  七、不編級名冊。
  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,應由該管人員攜帶前項有關文書隨時記載,以便彙製總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