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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
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,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,無法參加作業,經衛生
科證明,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,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
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5 條
 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,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,無法參加作業,經衛生科證明,提經監
  務委員會決議者,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