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,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,無法參加作業,經衛生 科證明,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,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 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。
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,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,無法參加作業,經衛生科證明,提經監 務委員會決議者,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