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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
受刑人之教化、作業、操行各項成績分數,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
形考核記分:
一、作業成績分數: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,由作業科長初核
    。
二、教化成績分數: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,由教化科長
    初核。
三、操行成績分數: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,由戒護科長初核。
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,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,監務委員會審定之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2 條
  受刑人之教化、作業、操行各項成績分數,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:
  一、作業成績分數:由作業導師會同工場主管考查登記,由作業科長初核。
  二、教化成績分數:由教誨師會同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,由教化科長初核。
  三、操行成績分數:由監房及工場主管考查登記,由戒護科長初核。
 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,由累進處遇審查會覆核,監務委員會審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