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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
受刑人遇有減刑,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,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,應按
其比率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0 條
  受刑人遇有減刑,縮短刑期而應調整類別時,其已抵銷之責任分數,應按其比率依本條例
  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換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