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
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,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
親自辦理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2 條
 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,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親自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