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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
在監已受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之成績記分標準,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
次月,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19 條
  在監已受累進處遇各級受刑人之成績記分標準,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後之次月,依本條例
  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