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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
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,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,由指揮執行之
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,以定其責任分數。
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,應先依同條規定
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,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15 條
 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,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,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
  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,以定其責任分數。
  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,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
  數後,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