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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
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,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
定其責任分數。但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,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。
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,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定責任分數之規定。
民國 86 年 12 月 17 日修正
第 14 條
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,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
定其責任分數。但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,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。
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,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定責任分數之規定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14 條
  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,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
  其責任分數,但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,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