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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
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,遇有移送他監時,應將關於累進處遇審查之一切文
件一併移送,受移送之監獄,對原監移送之成績記分總表應繼續使用,用
畢後接用新表,以保持原始資料完整,而利查考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13 條
 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,遇有移送他監時,應將關於累進處遇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送,受
  移送之監獄,對原監移送之成績記分總表應繼續使用,用畢後接用新表,以保持原始資料
  完整,而利查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