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「標識」,使用布質長方型。長四公分,寬八公 分,以紅色為第一級,藍色為第二級,黃色為第三級,白色為第四級,由 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。
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「標識」,使用布質長方型。 長四公分,寬八公分,以紅色為第一級,藍色為第二級,黃色為第三級,白色為第四級, 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