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
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「標識」,使用布質長方型。長四公分,寬八公
分,以紅色為第一級,藍色為第二級,黃色為第三級,白色為第四級,由
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12 條
 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「標識」,使用布質長方型。
  長四公分,寬八公分,以紅色為第一級,藍色為第二級,黃色為第三級,白色為第四級,
  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