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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
監獄對於各級受刑人,應按其階級運用教室、工場、監房等現有設備,予 以分別處遇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11 條
監獄對於各級受刑人,應按其階級運用教室、工場、監房等現有設備,予以分別處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