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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8 條
調查期間內,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,均應注意其語言、動作,如發見有
影響受刑人個性或心身狀況之情形,應即報告主管人員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8 條
調查期間內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,均應注意其語言、動作,如發見有影響受刑人個性或
心身狀況之情形,應即報告主管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