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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得報請假釋。
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
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得報請假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刑法假釋之規定者,亦得呈請核准 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