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得報請假釋。
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
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得報請假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76 條
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,而合於刑法假釋之規定者,亦得呈請核准
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