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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5 條
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應速報請假釋。
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
第 75 條
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,應速報請假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75 條
第一級受刑人合於刑法假釋之規定者,應速呈請核准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