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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3 條
在最低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,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,得不為累 進處遇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73 條
在最低級之受刑人,有紊亂秩序情事,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,得不為累進處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