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3 條
在最低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,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,得不為累
進處遇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73 條
在最低級之受刑人,有紊亂秩序情事,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,得不為累進處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