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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1 條
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,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,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
。
被降級之受刑人,有悛悔實據時,得不按分數,令復原級,並重新計算分
數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71 條
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;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,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。
被降級之受刑人,有悛悔實據時,得不按分數,令復原級,並重新計算分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