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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70 條
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,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,得於一定期間內,不為停止
進級之宣告,但在指定期間內再違反紀律者,仍應宣告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70 條
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,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,得於一定期間內,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,但
在指定期間內再違反紀律者,仍應宣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