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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6 條
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、調查分類科、作業科、衛生科、戒護科及女監
之主管人員組織之,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,並指定紀錄。
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修正
第 66 條
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科、調查分類科、作業科、衛生科、戒護科及女監之主管人員組織
之,由教化科科長擔任主席,並指定紀錄。
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第 66 條
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課、衛生課、作業課職員、作業導師及主任管理員
組織之,由教化課課長主席。
典獄長於前項人員中,指定一人掌理紀錄事務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66 條
累進處遇審查會以教化課、衛生課、作業課職員、作業導師及主管看守組
織之,由教化課課長主席。
典獄長於前項人員中,指定一人掌理紀錄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