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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5 條
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。
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受刑人之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教育程度
、人格成績及其分類編級與進級、降級等事項,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。
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第 65 條
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關於交付監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。
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受刑人之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教育程度、人格、成績及
其分類、編級與進級、降級等事項,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65 條
監獄設累進處遇審查會,審查關於交付獄務委員會會議之累進處遇事項。
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查受刑人之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教育程度、
人格、成績及其分類、編級與進級、降級等事項,並得直接向受刑人考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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