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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4 條
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,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。
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。
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
第 64 條
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,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。
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64 條
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,以經司法行政部核定者為限。
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,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