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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3 條
對於第一級受刑人,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,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 人亦同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63 條
對於第一級受刑人,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,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