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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62 條
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,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
受刑人亦同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62 條
第一級受刑人,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,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人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