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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5 條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,並 發受書信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55 條
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,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,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,並發受書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