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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3 條
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,得許其置家屬照片,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 時,得許其置家屬以外之照片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53 條
第二級以上受刑人之獨居房內,得許其置家屬照片,如教化上認為有必要時,得許其置家 屬以外之照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