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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 條
為調查之必要,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,並得請自治團體、警察機關、學
校或與有親屬、雇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5 條
為調查之必要,得向法院調閱訴訟卷宗,並得請自治團體、警察機關、學校或與有親屬、
雇傭或保護關係者為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