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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6 條
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,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
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46 條
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,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