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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4 條
第一級受刑人中,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,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 之輔助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44 條
第一級受刑人中,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,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之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