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3:11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2 條
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,得許其轉業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42 條
第二級受刑人作業應練者,得許其轉業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