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1 條
第二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
。
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第 41 條
第二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41 條
第二級受刑人,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賞與金三分之一範圍內,自由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