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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 條
調查受刑人之個性及心身狀況,應依據醫學、心理學、教育學及社會學等
判斷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4 條
調查受刑人之個性及心身狀況,應依據醫學、心理學、教育學及社會學等判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