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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9 條
第二級受刑人,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,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
之。
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第 39 條
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,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39 條
第二級受刑人,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,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賞與金購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