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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5 條
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,對典獄長
連帶負責。
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,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,於一定期間,對
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。
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第 35 條
第一級受刑人,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,對典獄長連帶負責。
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,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,於一定期間,對於其全體或一部
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35 條
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,對典獄長
連帶負責。  
前項受刑人,有不履行責任者,得經獄務委員會之決議,於一定期間,對
於其全體或一部,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