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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3 條
第一級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交談,並在休息時間得自由散 步於監獄內指定之處所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33 條
第一級受刑人,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,許其交談、並在休息時間,得自由散步於監獄 內指定之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