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1 條
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、整理事務,不給勞作金。
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第 31 條
第二級受刑人,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,不給勞作金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31 條
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灑掃、整理事務,不給賞與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