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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1 條
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、整理事務,不給勞作金。
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
第 31 條
第二級受刑人,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,不給勞作金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31 條
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灑掃、整理事務,不給賞與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