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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 條
對於新入監者,應就其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教育程度及其他本
身關係事項,加以調查。
前項調查期間,不得逾二月。
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
第 3 條
對於新入監者,應就其個性、心身狀況、境遇、經歷、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
調查。
前項調查期間,不得逾二月。